員工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停薪留職:
一、員工因病超過請假日數或不得已事故,得自請停薪留職,在六個月
內申請復職,逾期不申請復職者以辭職論,但員工服務未滿二年者
及在試用或實習期間者不得自請停薪留職。
二、員工應徵超過一個月以上之常備兵役者應予停薪留職,但應於退伍
後二星期內申請復職,否則以辭職論。
三、員工因私事出國,其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予停薪留職,出國期滿
逾二星期未申述理由又未申請復職經核准者,以辭職論。
四、事、病假逾第六十三條規定日數者。
前項停薪留職期間不得發給一切待遇,自獲准復職之日起重行支薪,惟
停薪留職期間之年資,除前項第二款者外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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