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77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社員工年度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按左列規定予以評等: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須有具體特殊貢獻與表現,並應專案簽報,
      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員工百分之二。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者,惟考績年度曾受申誡以上處分或
      請假超過規定日數或有曠職紀錄者,不得列為甲等。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不滿六十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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