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員工年度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按左列規定予以評等: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須有具體特殊貢獻與表現,並應專案簽報, 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員工百分之二。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不滿九十分者,惟考績年度曾受申誡以上處分或 請假超過規定日數或有曠職紀錄者,不得列為甲等。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不滿六十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