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年度內之獎懲,得依左列規定合併計算: 一、嘉獎三次等於記功一次,記功三次等於記大功一次,大功一次得予 晉薪一級。 二、警告三次等於申誡一次,申誡三次等於記過一次,記過三次等於記 大過一次,記大過一次降薪一級。 三、同一年度記大過二次者免職。 四、平時之功過未達晉級降級免職時,應併入年度考績酌情加減其分數 。 五、同一年度內之獎懲除貪瀆、舞弊者外,均得互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