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暨所屬機關構網站檢核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所有條文

一、目標
    為強化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暨所屬機關(構)(以下簡稱機關)
    網站內容之一致性、正確性、即時性,藉由「內控」及「外稽」之檢
    核方式,提供各機關網站服務品質提升之改善參考,特訂定本作業規
    定。

二、檢核對象
    部本部、國庫署、賦稅署、國有財產署暨所屬各區分署、關務署暨所
    屬各關、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中區國稅局、南區
    國稅局、財政資訊中心、財政人員訓練所、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三、群組類別
    依網頁內容專業屬性,群組歸類如下:
  (一)國庫組:國庫署、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四機關輪流檢核。
  (二)賦稅組: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中區
        國稅局、南區國稅局六機關輪流檢核。
  (三)關務組:關務署與其所屬基隆關、臺北關、臺中關、高雄關輪流
        檢核
  (四)國產組:國有財產署與其所屬北、中、南三分署輪流檢核。
  (五)財政管理組:部本部、財政資訊中心、財政人員訓練所三機關輪
        流檢核,其中部本部部分,請財政資訊中心支援服務室檢核。

四、檢核方式
  (一)內部控制:運用「財政部暨所屬各機關(構)網站自我檢核表」
        (表一),養成同仁自我檢核能力與內部控制機制。
  (二)跨機關查核:
        1.依群組類別,採專業分工查核方式,以收實質檢核效果。
        2.各機關分配月份輪值辦理,運用「財政部暨所屬各機關(構)
          網站檢核表」(表二)檢視其他機關之網站,負責檢核機關應
          就每一受檢核機關提出乙項以上改善建議。

五、追蹤管制
  (一)各機關及檢核機關:按月分別填報「財政部暨所屬各機關(構)
        網站自我檢核表」及「財政部暨所屬各機關(構)網站檢核表」
        ,於每月五日前陳核後逕送財政資訊中心。
  (二)受檢核機關:就檢核機關提出之改善建議檢討改善後,填復辦理
        情形陳核後逕送財政資訊中心。
  (三)財政資訊中心:
        1.每月將「財政部暨所屬各機關(構)網站檢核表」彙整成「財
          政部暨所屬各機關(構)網站檢核改善建議管制清單」(表三
          )。
        2.每半年(一月及七月)彙整各機關「財政部暨所屬各機關(構
          )網站檢核列管案件統計表」(表四)簽報部、次長,以瞭解
          各機關網站實際運作及改善情形。

六、獎勵
    對於推動有功人員與實際業務承辦人員,由各機關適時依權責及相關
    規定自行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