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行動化應用軟體發展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確保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應用軟體品質,提
    升其服務效能,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化服務發展作業原則第十四點規定辦理
    。

三、適用對象: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與國營事業(以下統稱各機關)
    。

四、本作業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智慧型行動裝置:指具可移動性、無線上網功能及允許使用者自
        行連網下載安裝應用軟體,並可透過觸控面板進行操作等特性之
        個人化裝置,主要為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
  (二)行動化服務:指搭載於智慧型行動裝置供使用者運用之應用服務
        ,主要為行動版網站及行動化應用軟體。
  (三)行動化應用軟體(Mobile Application,以下簡稱 App):使用
        者自行下載安裝於智慧型行動裝置之資訊軟體。
  (四)響應式網頁設計(Responsive Web Design,以下簡稱RWD):依
        據使用者網頁瀏覽裝置解析度大小,自動變化網頁配置,以最適
        合閱讀格式呈現網頁。

五、各機關發展 App應衡酌機關資源,優先發展能提供多數服務對象使用
    者,機關網站建議採RWD方式設計取代開發App。

六、App開發原則及應具備之功能需求
  (一)各機關發展 App,應以將政府資料開放民間加值創新應用方式為
        第一優先考量;經審慎評估(含維運財務規劃)宜由政府機關開
        發 App者,應研訂開發實施計畫提報「財政部資訊推動指導小組
        -政策規劃組」審議,經審議通過後,報請「財政部資訊推動指
        導小組-決策指導小組」核定,始得開發;採購專案內含之 App
        亦同。
  (二)開發App應具備之功能需求原則如下:
        1.各機關自行或委外開發 App,宜以提供主動服務為內涵,達成
          簡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效能及創新使用體驗為目標。
        2.須具有意見回饋或問題諮詢功能,並彙整使用者意見,持續精
          進服務內容;另應有可資識別開發機關之資訊或圖像。
        3.加強推廣利用,串連其他機關服務,共同整合推廣政府服務。

七、前點開發實施計畫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App名稱、功能及經費。
  (二)目標對象、預估下載量及推廣計畫。
  (三)擬開發之App與其他類似功能App差異分析。
  (四)效益評估。
  (五)評估將政府資訊開放民間加值創新應用之可行性。
  (六)精選服務內容具體做法。
  (七)串連其他機關服務,共同整合推廣具體做法。
  (八)App維運財務規劃說明。
  (九)其他相關事項。

八、定期績效評估
  (一)各機關架上APP應按季查填「財政部及所屬機關App服務績效管理
        統計表」(詳如附表),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日
        前送本部財政資訊中心彙整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政府資訊公
        開」專區。
  (二)各機關 App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特殊考量經檢具具體理由
        送本部財政資訊中心彙整簽奉核可外(每年一次),應檢討下架
        :
        1.上架一年以上,下載次數未達一萬次。
        2.系統版本一年未維護或內容三個月未更新。
        3.民間或其他機關有同性質App可整併。
  (三)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彙整該年度績效及資通安全檢
        測報告,送本部財政資訊中心綜整。

九、App資安檢測
    各機關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規及行政院訂定政府資通安全管
    理規定,辦理App安全管理作業,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App資
    安檢測,一百零六年起列入本部年度資通安全稽核項目,由本部財政
    資訊中心抽檢執行情形,以維持App安全與穩定運作。

十、App上架、變更及註銷
  (一)各機關 App應以機關名義上架,不得使用委外開發廠商名義,上
        架前應通過經濟部工業局訂定行動化應用軟體之檢測項目並副知
        國家發展委員會,始得提供民眾下載使用。
  (二)各機關 App應配合智慧行動裝置作業系統或標準開發工具版本更
        新調整,以確保服務穩定性。
  (三)各機關於軟體市集上架、變更或註銷 App時,應通知本部財政資
        訊中心更新本部機關網站行動資訊互連市集及財政園地 App推薦
        連結。

十一、收費原則
      各機關發展 App以免費提供民眾、組織團體或企業使用為原則。但
      有特殊業務需求,得依規費法等相關規定徵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