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行動化應用軟體發展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台財資字第 1060003809號函 修正發布第3點、第8點、第10點,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財政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三、適用對象: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與國營事業(以下統稱各機關)
    。

八、定期績效評估
  (一)各機關架上APP應按季查填「財政部及所屬機關App服務績效管理
        統計表」(詳如附表),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日
        前送本部財政資訊中心彙整登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政府資訊公
        開」專區。
  (二)各機關 App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特殊考量經檢具具體理由
        送本部財政資訊中心彙整簽奉核可外(每年一次),應檢討下架
        :
        1.上架一年以上,下載次數未達一萬次。
        2.系統版本一年未維護或內容三個月未更新。
        3.民間或其他機關有同性質App可整併。
  (三)各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彙整該年度績效及資通安全檢
        測報告,送本部財政資訊中心綜整。

十、App上架、變更及註銷
  (一)各機關 App應以機關名義上架,不得使用委外開發廠商名義,上
        架前應通過經濟部工業局訂定行動化應用軟體之檢測項目並副知
        國家發展委員會,始得提供民眾下載使用。
  (二)各機關 App應配合智慧行動裝置作業系統或標準開發工具版本更
        新調整,以確保服務穩定性。
  (三)各機關於軟體市集上架、變更或註銷 App時,應通知本部財政資
        訊中心更新本部機關網站行動資訊互連市集及財政園地 App推薦
        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