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
件,以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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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署各組、室處理陳情案件應切實遵照「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
九章、「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財政部及
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本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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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傳真)陳情者,應交由總收文將案件以
人民陳情類別登錄及註記列管後,分送承辦組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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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以電話陳情者,如有待查處事項時,應將陳情事項製作紀錄或電
話紀錄單等交由總收文比照前點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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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民親至本署陳情者,承辦人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如有必要得會
同相關組、室人員共同處理,如有待查處事項時,由主辦業務人員將
陳情事項製作紀錄,交由總收文比照第三點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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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組、室收辦人民陳情案件,除屬財政部交下應依第八點辦理情形外
,如認非屬權責業務時,最遲應於收件次一工作日完成改分;超過改
分期限時,應由原收件組室協調權責組室同意收辦,始得改分。有分
文爭議時,應陳請主任秘書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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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民陳情案件,應依業務性質,即時處理,並依本署各類人民陳情案
件處理時限一覽表(如附件一)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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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人民陳情案件如係屬財政部交下總統信箱、院長信箱及部長信箱信件
,應依本署處理「財政部部長信箱管理系統」信件作業流程(如附件
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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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陳情案件需以電子郵件回復陳情人者,送秘書室以公務信箱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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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組、室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並解除列管:
(一)由本署處理並答復陳情人。
(二)非本署主管業務,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
(三)涉實務作業,函轉所屬分署、辦事處查處逕復。
(四)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四點、
「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六點所列
得不予處理者,陳閱後予以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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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署各分署得參考本作業規定另訂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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