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收支劃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或為一年以上之
  國內、外借款。
  前項公債及借款未償餘額之限額,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辦理。
  各級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第十節節名之修正,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公債及借款應有一定比例規範,經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三
      四號解釋意旨,業已完成公共債務法之制定,爰配合增訂第二項。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為第三項,並為劃一法律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