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主管機關為實施租稅協定之規定向締約他方提出請求,準用第八條檢 視及製作文書之程序,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向締約他方 主管機關提出個案請求。
我國主管機關因處理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案件、所得稅協定適用疑義或其 他實施租稅協定情形之需,向締約他方提出個案請求應遵循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