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第九條個案請求之回復,應轉交提 出請求之機關。 前項提出請求之機關依締約他方回復要求之補充說明程序,準用第八條規 定。
一、第一項規定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依我方個案請求之回復,包括 依我方請求所提供之資訊、要求補充說明或其他意見,應轉交提出該 請求之機關。 二、第二項規定我國提出請求機關應締約他方要求,提供個案請求之補充 說明時應適用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