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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我國主管機關自發提供資訊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準用第十五條檢視及製 作文書之程序,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提供締約他方主管 機關。
〔立法理由〕
我國主管機關自發提供資訊予締約他方應遵循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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