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依前條第一項文書之規定,定期篩選自動提供締約
他方之資訊,按規定格式、程式語言製作加密檔案送我國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參考OECD自動交換手冊第六段至第十一段、MOU 範本第四條,
    CAA 範本第三條(資訊交換之期程及方式)及第五條(保密及資料保
    護措施),規定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按前條第一項文書之規定,定
    期篩選自動提供締約他方資訊,並按議定之傳輸格式及語言等製作加
    密檔案送我國主管機關提供締約他方。
二、國際間常見自動交換之資訊,包括所得稅申報及扣繳資料、申報金融
    機構依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申報之金融帳戶資訊及其他財政部現
    有或依法可得資訊,如BEPS行動計畫十三「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
    」最終報告建議之國別報告( Country-by-Country Report)資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