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文書規定提供之資
訊,應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解密、辨識及歸戶,供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
部賦稅署運用。
〔立法理由〕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自動交換資訊應交財政部財政資訊中
心處理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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