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我國主管機關對於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疑義,得洽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租
稅協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或相互協議相關法令規定,進行相互協
議程序或類似爭議解決程序。
〔立法理由〕
參考OECD稅約範本第二十五條(相互協議程序)第三項、TIEA範本第十三
條(相互協議程序)、MAAC第二十四條(公約之實施)第一項與第二項及
CAA 範本第六條(諮商及修正),規定我國主管機關得與締約他方主管機
關就稅務用途資訊交換進行相互協議程序及應依循之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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