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主管機關對於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疑義,得洽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租 稅協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或相互協議相關法令規定,進行相互協 議程序或類似爭議解決程序。
參考OECD稅約範本第二十五條(相互協議程序)第三項、TIEA範本第十三 條(相互協議程序)、MAAC第二十四條(公約之實施)第一項與第二項及 CAA 範本第六條(諮商及修正),規定我國主管機關得與締約他方主管機 關就稅務用途資訊交換進行相互協議程序及應依循之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