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規避、妨礙或拒絕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調查或備詢,或未應要求或未配
合提供有關資訊者,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接
受稅捐機關調查或備詢,或未提供相關資訊者,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應
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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