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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田賦徵收實物,依左列標準計徵之: 一、徵收稻穀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稻穀二十七公斤。 二、徵收小麥區域之土地,每賦元徵收小麥二十五公斤。 前項標準,得由行政院視各地土地稅捐負擔情形,酌予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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