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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六條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每期田賦開徵前十日,將開徵日期、繳納處所及繳納須 知等事項公告週知,並填發繳納通知單,分送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 持憑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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