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條文關聯

田賦徵收實物之土地,因受環境或自然限制變更使用,申請改徵實物代金
者,納稅義務人應於當地徵收實物之農作物普遍播種後三十日內,向鄉(
鎮)(市)(區)公所申報。
申報折徵代金案件,鄉(鎮)(市)(區)公所應派員實地調查屬實後,
列冊送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當地糧食機關派員勘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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