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營生產事業購置國產產業機械防治污染設備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機械、設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向稅捐
  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
  一、於預定安裝日期截止前仍未安裝,且未經提出正當理由向稅捐稽徵
      機關申請展延安裝日期者。
  二、機械、設備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售、退貨或報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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