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機械、設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向稅捐 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 一、於預定安裝日期截止前仍未安裝,且未經提出正當理由向稅捐稽徵 機關申請展延安裝日期者。 二、機械、設備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轉售、退貨或報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