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自動化、溫室氣體排放量 減量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 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 ,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