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4日

條文關聯

  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自動化、溫室氣體排放量
  減量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
  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
  ,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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