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4日

條文關聯

  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資源回收或防治污染設備
  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
  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
  五,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者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