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資源回收或防治污染設備 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 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 五,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