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4日

條文關聯

  公司依本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設備,其安裝地點以該公司自有或承
  租之營業處所為限。但因行業特性須安裝於特定處所,經經濟部專案認
  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設備安裝地點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稅捐稽徵機關得於投資抵減證明所載預定安裝完成日期後查明或派員實
  地勘查;其結果與投資抵減證明所載事項不符者,以稅捐稽徵機關認定
  者為準。
  設備安裝地點或安裝日期如有變動,公司應即向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
  關申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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