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4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其交易行為及購置成本之原始
  憑證,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
  法有關逃漏稅處罰之規定辦理。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有虛報或
  浮報情形,致短繳自繳稅款,經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
  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
  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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