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
一萬一千元以下者,或房屋領有使用執照或其使用情形變更已向主管稽徵
機關辦理稅籍相關登記,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萬四千元以下者
,免予處罰。
前項所定漏稅額,以每一納稅義務人單一層或單一戶每年所核算稅額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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