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徵或漏徵金額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在新臺
    幣三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逾新臺
    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六千元者,按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0.二倍
    之罰鍰。
三、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逾新臺
    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二萬元者,按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0.五倍
    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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