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徵或漏徵金額符合 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在新臺 幣三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逾新臺 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六千元者,按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0.二倍 之罰鍰。 三、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逾新臺 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二萬元者,按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0.五倍 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