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24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
  訂定之。

  災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其土地增
  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四十。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
  新方式辦理開發者。

  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