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 訂定之。
災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其土地增 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四十。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 新方式辦理開發者。
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