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記帳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據以執行
  本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作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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