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8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規定換領記帳士證書者,不得向財政部申請以該記帳士證書換
  回原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
  原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應予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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