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8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
  得依本辦法規定,換領記帳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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