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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記帳士證書污損或破損時,記帳士得繳納證書費,並檢具下列文件向財 政部申請換發: 一、申請書。 二、原記帳士證書。 三、國民身份證影本。 四、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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