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18日

條文關聯

  記帳士證書污損或破損時,記帳士得繳納證書費,並檢具下列文件向財
  政部申請換發:
  一、申請書。
  二、原記帳士證書。
  三、國民身份證影本。
  四、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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