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鉅額稅捐,指每次核定補徵應繳稅 款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在新臺幣二百 萬元以上者。
參酌稅捐稽徵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有關應繳稅款個 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 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後,核准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規定 ,定明鉅額稅捐之認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