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
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收入額
;但經查得其確實收入資料較標準為高者,不在此限。
一、律師:
(一)民、刑訴訟案件:每一程序在直轄市及省轄市四0、000元,在
縣三五、000元,但義務案件、發回更審案件或屬「保全」、「
提存」、「聲請」案件,經提出約定不另收費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免計。
(二)公證案件:每件在直轄市及省轄市五、000元,在縣四、000
元。
(三)登記案件:每件五、000元。
(四)擔任檢查人、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其他信託人案件
:按標的物財產價值百分之九計算收入;無標的物每件在直轄市及
省轄市二0、000元,在縣一六、000元。
(五)代理申報遺產稅、贈與稅案件:遺產稅每件在直轄市及省轄市四0
、000元,在縣三五、000元;贈與稅每件在直轄市及省轄市
二0、000元,在縣一五、000元。
(六)受聘為法律顧問之顧問費及車馬費,另計。
二、會計師:
(一)受託代辦工商登記:每件在直轄市及省轄市七、000元,在縣六
、000元。
(二)代理申請復查或異議、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每一程序在直轄
市及省轄市四五、000元,在縣三五、000元。
(三)代理申報遺產稅、贈與稅案件:遺產稅每件在直轄市及省轄市四0
、000元,在縣三五、000元;贈與稅每件在直轄市及省轄市
二0、000元,在縣一五、000元。
(四)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參酌會計師公會訂定會員收取酬
金標準認定。
三、建築師:按工程營繕資料記載之工程造價金額百分之四.五計算。但
承接政府或公有機構之設計、繪圖、監工之報酬,應分別調查按實計
算。
四、助產士:按接生人數每人在直轄市及省轄市二、八00元,在縣二、
二00元。但屬全民健康保險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醫療費用者,應
依中央健康保險局通報資料計算其收入額。
五、土地登記代理人:按承辦案件之性質,每件計算如左:
(一)保存登記:在直轄市及省轄市三、000元,在縣二、五00元。
(二)繼承、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在直轄市及省轄市八、000元,在
縣六、五00元。
(三)買賣、交換、拍賣、判決、共有物分割等所有權移轉登記:在直轄
市及省轄市七、000元,在縣五、五00元。
(四)他項權利登記(地上權、抵押權、典權、永佃權、耕作權之設定移
轉登記):在直轄市及省轄市二、五00元,在縣二、000元。
(五)非共有土地分割登記:在直轄市及省轄市二、五00元,在縣二、
000元。
(六)塗銷、消滅、標示變更、姓名住所及管理人變更、權利內容變更、
限制、更正、權利書狀補(換)發登記及其他登記:在直轄市及省
轄市一、五00元,在縣一、二00元。
六、著作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七、經紀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八、表演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九、藥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中醫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一、西醫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二、獸醫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三、病理檢驗: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四、工匠: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五、節目製作: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六、命理卜卦: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七、書畫家、版畫家: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八、技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十九、引水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十、程式設計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十一、精算師: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十二、商標代理人:
(一)國內商標註冊(包括正商標、防護商標、聯合商標、服務標章、聯
合服務標章、延展、移轉、商標專用權授權使用等):每件在直轄
市及省轄市五、八00元,在縣四、六00元。
(二)國外商標註冊:每件在直轄市及省轄市一三、000元,在縣一0
、000元。
(三)商標異議、評定、再評定、答辯、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每一
程序在直轄市及省轄市三四、000元,在縣二七、000元。
二十三、專利代理人:
(一)發明專利申請(包括發明、追加發明、申請權讓與、專利權讓與、
專利權租與等):每件在直轄市及省轄市三四、000元,在縣二
七、000元。
(二)新型專利申請(包括新型、追加新型、申請權讓與、專利權讓與、
專利權租與等):每件在直轄市及省轄市二0、000元,在縣一
六、000元。
(三)新式樣專利申請(包括新式樣、聯合新式樣、申請權讓與、專利權
讓與、專利權租與等):每件在直轄市及省轄市一五、000元,
在縣一二、000元。
(四)國外專利申請:每件在直轄市及省轄市五八、000元,在縣四六
、000元。
(五)專利再審查、異議、答辯、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每一程序在
直轄市及省轄市八三、000元,在縣六六、000元。
二十四、仲裁人:依查得資料核計。
二十五、未具律師資格,辦理訴訟代理人業務者,適用律師收入標準計算
,其僅代撰書狀者,每件在直轄市及省轄市五、000元,在縣四、
五00元。
二十六、未具會計師資格,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者,適用會計師收入標準
計算,其代為記帳者,不論書面審核或查帳案件,一律依各公會按書
面審核案件最低標準加二成計算,公會不提供上述資料者,每家每月
在直轄市及省轄市二、五00元,在縣二、000元。
二十七、未具建築師資格,辦理建築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業務者,適用建築
師收入標準計算。
二十八、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辦理繼承、公法給付或其他事務者:每件在
直轄市及省轄市五、000元,在縣四、五00元。
附註:
一、自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學校等取得之收入,得依扣繳資料核計。
二、醫師、律師、會計師、助產士、土地登記代理人等,其辦理案件所屬
地區在縣之偏僻地區者,收入標準按縣之八折計算;至偏僻地區範圍
,由稽徵機關自行調查認定。
三、本標準未規定之項目,由稽徵機關自行調查認定。
四、醫師辦理臺灣省小康計畫醫療服務義診部分,准憑醫師公會出具之證
明及義診有關之憑證核實認定,免予計入執行業務收入額。
五、土地登記代理人執行業務收費計算應以「件」為單位,所稱「件」,
原則上以地政事務所收文一案為準,再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依登記標的物分別計件:惟包括房屋及基地之登記,實務上,有合
為一案送件者,有分開各一案送件者,均視為一案,其「件」數之
計算如(四)。
(二)依登記性質分別計算:例如同時辦理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之登
記,則應就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分別計算。
(三)依委託人人數分別計件:以權利人或義務人一方之人數計算,不得
將雙方人數合併計算;但如係共有物之登記,雖有數名共有人,仍
以一件計算,但已按標的物分別計件者,即不再依委託人人數計件
。
(四)同一收文案有多筆土地或多棟房屋者,以土地一筆為一件或房屋一
棟為一件計算;另每增加土地一筆或房屋一棟,則加計百分之二十
五,加計部分以加計至百分之二百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