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關於執行業務者之設帳,應由省(市)主管 稽徵機關擬訂輔導實施辦法,報請財政部核定實施。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 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 準核定其所得額。 前項收費及費用標準,由省(市)主管稽徵機關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意 見訂定,並報請財政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