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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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八十七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2月11日

制定依據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87年06月10日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關於執行業務者之設帳,應由省(市)主管
  稽徵機關擬訂輔導實施辦法,報請財政部核定實施。
  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
  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得照同業一般收費及費用標
  準核定其所得額。
  前項收費及費用標準,由省(市)主管稽徵機關徵詢各該業同業公會意
  見訂定,並報請財政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