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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加強管制經核定免徵遺產及贈與稅之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
    情形,以維護租稅公平,特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
    條、第四十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
    第一項第六款、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各分局、稽徵所於辦理經核定免徵遺產及贈與稅之農業用地案件
    複勘作業時均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規
    定辦理。

三、作業單位:本局各分局、稽徵所。

四、作業時間: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分局、稽徵
    所應配合農地主管機關填報清查作業查核計畫表(附件 1),於每年
    六月底前報本局審查二科備查。

五、查核對象:原則上應自農地主管機關專案列管清冊中定期辦理抽查;
    如其授權予本局各單位時,建議以列管已滿三年之農地列為優先清查
    對象。

六、複勘作業方式:
  (一)配合所轄縣(市)政府所訂定農業用地抽查作業要點辦理。
  (二)定期會同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相關人員實地勘查列
        管農地使用情形。
  (三)實地複勘後,應將「農業用地列管複勘紀錄表」及相關文件併原
        卷歸檔。
  (四)自繼承或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
        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
        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
        賦。

七、各分局、稽徵所應於每年七月十日及次年一月十日前,將上下半年度
    查核成果表(附件 2)傳真至本局審查二科,以利彙整查核績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