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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追補依據:
    依據財政部97年 2月27日臺財稅字第 09704515700號函說明二(三)
    及說明三,稽徵機關對於扣繳義務人通報無法續由其追補股利所得短
    扣稅款之案件,經查明屬實者,應即通知納稅義務人除戶時戶籍所在
    地稽徵機關,就年度應追繳稅額合計超過 1,000元者向納稅義務人追
    繳。利息所得之納稅義務人住所異動致發生應扣繳稅款大於已扣繳稅
    款情事者,其後續追補稅款之作業,比照前述作業原則辦理。

二、研議補徵作業方式:
  (一)現階段補徵作業:
        1.適用對象
         (1)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 1項後段規定,我國籍非中華民國境內
            居住之個人,如有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
            ,並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向
            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依規定稅率納稅;其於該年度所得
            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依有關規定申報
            納稅。
         (2)依財政部97年 2月27日臺財稅字第 09704515700號函,稽徵
            機關對於扣繳義務人通報無法續由其追補股利及利息所得短
            扣稅款之案件,經查屬實者,應即通知納稅義務人除戶時戶
            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就年度應追繳稅額合計超過 1,000元者向
            納稅義務人追繳。
        2.開徵作業:
         (1)管區利用綜所稅徵銷明細檔查詢更正IBE105程式自行登陸建
            檔新增並列印繳款書,管代編配【「向除戶所得人追補扣繳
            稅款」細稅目代號「 15P」期別為01】。
         (2)通報應扣繳稅款大於已扣繳稅款向納稅義務人追繳補徵作業
            改以公文說明方式取代現行核定通知書,並隨繳款書一併寄
            送所得人(公文範例如附件 1);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 1項
            規定,非居住者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由稽徵機關核定補
            徵案件適用外僑核定通知書格式(格式如附件 2、附件 3)
            。
  (二)長期規劃:
        建議在 IBE系統中新增非居住者案件核算及開徵畫面,以因應此
        類開徵案件之轉徵銷檔及列印稅單作業,並新增非居住者案件稅
        目別代號【例:已申報案件稅目別 15A、未申報案件稅目別 15B
        期別為01】,以便與國人居住者及外僑人士區分。目前大陸地區
        人民綜所稅申報案件亦無相關系統可供核定開徵,前經「臺灣地
        區綜合所得稅、外僑所得稅及遺產贈與稅稽徵業務第21次聯繫會
        」第42案決議及97年 5月29日、97年 6月19日財稅資料中心召開
        之「賦稅(國稅)資訊系統整合再造更新計畫-綜合所得稅流程
        再造工作圈議題確認會議」決議由北區國稅局彙總研提相關作業
        電作需求續辦中,為使除戶國人、外僑及大陸地區人士之資料有
        效分析整合,我國籍非居住者案件核定開徵系統將建議與大陸地
        區人士申報案件一併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