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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之登記)
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 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 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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