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除公用財產依前條規定辦理外,得由財政
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支機構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
國有登記,必要時得分期、分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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