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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七條(公用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之編具及呈報彙轉)
管理機關及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具公用財產目錄 及財產增減表,呈報主管機關彙轉財政部及中央主計機關暨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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