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委託管理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其收益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協議另有約定者
  外,應於收訖後解繳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應納之稅賦及訴訟費用等,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實撥付。
  委託管理費依繳交收益總額百分之三十提撥。但有不敷管理成本或無收
  益情事者,得視實際需要協議訂定提撥標準,報財政部核定之。
  前二項收支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依法編列預算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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