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委託經營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受託之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應於會計年度
  開始前,將經營計畫編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轉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
  運用委員會核定,並依規定期限編擬收支概算併入國有財產開發基金附
  屬單位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照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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