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經營之國有非公用財產,受託之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應於會計年度 開始前,將經營計畫編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核轉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 運用委員會核定,並依規定期限編擬收支概算併入國有財產開發基金附 屬單位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照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