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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管理或經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受託經營業務之會計制度,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會同受託之地方政府 或適當機構依經營業務之特性訂定,並徵得國有財產開發基金保管運用 委員會同意後提報財政部核轉行政院主計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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