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蒐藏品審議會組織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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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基於館務發展與蒐藏作業之需
    要,辦理蒐藏品取得作業流程中之「暫時性典藏」審議作業,蒐藏品
    註銷之審議,設置蒐藏品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就下列事項之執行程序、適法性、預算等行政程序與行政作業進
    行審議:
  (一)暫時性典藏之提列審議與蒐藏品註銷之審議。
  (二)本館蒐藏工作與組(室)業務發展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蒐藏作業準則規定需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三、本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副館長兼任;另設副召集人一人,由蒐藏研究
    組主任兼任。委員十四人;主席、展示組、科技教育組、公共服務組
    、蒐藏研究組、會計室之主任為當然委員;館長就專業人員中遴聘八
    人為委員。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當然委員出缺時,奉派代理者為當然委員。遴聘委員出缺達三分之一
    以上時應補聘任。

四、本會每季召開一次,但無審議案件得暫停召開。若遇業務緊急需要亦
    得召開臨時會。本會由蒐藏研究組簽請召集,並辦理召集本會之行政
    業務。

五、本會之召開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審議案件應經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六、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委員無法出席時,不得由其
    他人員代理。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請提案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並得視審議案件之
    專業領域邀請相關學者或專家列席諮詢。如無法到場,亦得以書面方
    式為之。非本館專職人員列席諮詢時,由本館致送出席費,並酌支交
    通費。

八、本要點由館務會議通過,經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