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副館長兼任;另設副召集人一人,由蒐藏研究 組主任兼任。委員十四人;主席、展示組、科技教育組、公共服務組 、蒐藏研究組、會計室之主任為當然委員;館長就專業人員中遴聘八 人為委員。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當然委員出缺時,奉派代理者為當然委員。遴聘委員出缺達三分之一 以上時應補聘任。
六、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委員無法出席時,不得由其 他人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