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蒐藏品審議會組織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館藏字第 0980000583號令修正 發布第 3點、第 6點(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98年第 3次館務會報修正通過)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組織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副館長兼任;另設副召集人一人,由蒐藏研究
    組主任兼任。委員十四人;主席、展示組、科技教育組、公共服務組
    、蒐藏研究組、會計室之主任為當然委員;館長就專業人員中遴聘八
    人為委員。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當然委員出缺時,奉派代理者為當然委員。遴聘委員出缺達三分之一
    以上時應補聘任。

六、召集人無法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委員無法出席時,不得由其
    他人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