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實習生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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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培育博物館經營管理、科技
    教育、典藏研究及展示規劃之人才,並促進本館與學術機構之交流,
    提供國內外大學院校在校學生及研究生至本館實習機會,特訂定「國
    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實習生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二、實習對象
    現就讀於國內外大學院校(含研究所),對博物館經營管理、科技教
    育、典藏研究、展示規劃及相關實務訓練有特別需要及興趣者,均可
    向本館人事室(以下簡稱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三、實習期限及出勤時間
  (一)實習生的實習時數不得少於25天 (200小時),期限以一至三個
        月內實習完畢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得由實習單位視需要簽奉
        館長核准後辦理。
  (二)實習生之出勤時間如下:
        1.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
          三十分,並應簽到退或刷卡方式(如附表一)。
        2.為配合業務需要,實習單位得視情形,於每週最少出勤 5天為
          原則下規範實習生採彈性及輪休方式出勤。

四、受理時間及申請流程
  (一)受理期間每年三至四月或十一至十二月,本館受理學校選派或老
        師推薦申請,申請資料逕寄人事室會辦處理。若因特殊狀況且經
        業務組室相關人員同意,學生得不定期提出申請。
  (二)填報申請書(如附表二)乙份,並備齊下列資料,於受理期間內
        提出,如因特殊狀況提出者,須於實習日前二週向本館提出:
        1.就讀學校(含系所)之公函或系主任推薦或導師推薦函一封。
        2.如為外國人士需提供中文能力證明乙份。
        3.自傳。
        4.實習計畫書(含實習理由等),含實習目標、期間、預計前往
          組室、預期成果等。
  (三)受理單位初核申請相關文件。
  (四)擬實習組室審核實習計畫及面談。
  (五)經審查合格及面談通過者,即通知申請人依規定時間報到,由人
        事室核發識別證,並由實習組室辦理實習前講習及開始實習。

五、考評
  (一)由本館實習組室指定人員擔任輔導人員,依實習生評量表(如附
        表三)所訂之實習工作表覈實考評,會人事室後,陳館長核定。
  (二)實習結束前繳交實習心得(含建議事項)報告書,字數不得少於
        二千字。
  (三)實習期滿由實習組室開具實習證明(如附表四)並附本館實習生
        評量表影本。如實習生就讀學校訂有統一評量表時,依其規定另
        增給。

六、限制
  (一)實習時數依實際簽到退時數核計,如總時數未達原預計實習總時
        數之四分之三者,本館不開具實習證明及實習生評量表影本。
  (二)實習期間於本館所接觸之資料或文件(含實習報告)未獲本館同
        意,不得攜出或擅自對外發表。
  (三)凡申請實習之學生須依規定時間到館實習,實習期間如有不當或
        損害本館館譽之行為,本館有權終止其實習資格並通知就讀學校
        系所。

七、配合館務發展需要性質特殊之實習,得參照相關規定專案簽請館長核
    定之,不受本計畫之規範。

八、其他
  (一)實習時請注意服裝儀容,與其他實習生應相互配合、支援,對觀
        眾隨時保持和藹、親切態度,館內公共空間及執勤時禁止飲食,
        並確實填寫每週實習工作表(如附表五),於每週日或週一下班
        前交給各組輔導人員彙整。
  (二)實習生於本館實習期間,本館提供實習生下列優惠:
        1.提供每位實習生四張本館展示廳招待券。
        2.提供每位實習生二張本館立體劇院招待券。
        3.實習期間於本館員工消費合作社經營之賣場及咖啡廳消費者,
          得憑證享有九折優待。
  (三)實習生於本館實習期間,皆不支給任何報酬(薪資、保險和津貼
        )及不供宿,實習學生之保險由各學校辦理。

九、本計畫經館務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