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
定,特設教育部主管及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學輔
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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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及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轉學輔導事
宜。
(二)其他有關就學輔導之申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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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本署署長指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一)專家學者。
(二)家長團體代表。
(三)教育行政人員。
(四)學校行政人員。
(五)同級教師組織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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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
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其為專家學者者,由召
集人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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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年一月、六月各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副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
代理。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人員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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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署長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
理本會有關業務。
本會之幕僚作業,由本署業務相關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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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申請要項:
(一)對象:
教育部主管及縣(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
(二)流程:
1.申請轉學之學生逕向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提出,經由各校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符合資格並認定有必要者,提報本會
審查。
2.本會審查決議,轉知相關單位辦理。
(三)申請時間:
1.轉學輔導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受理申
請。
2.其他申請案件依需要提出。
(四)作業規範:
1.各校於每年規定之申請期限內,檢附學生相關資料,逕向本會
提出申請。
2.受理學生轉學申請,每生三年內以一次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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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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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署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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