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結合特殊教育機構及專業人員,
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支援服務,其項
目如下:
一、評量支援服務包括學生之甄選、鑑別及評估安置之適當性等。
二、教學支援服務包括課程、教材、教學、教具、輔具、輔導及學習評
量等。
三、行政支援服務包括設備、人員、社區資源、評鑑、相關專業團隊運
用及特教知能研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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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特殊教育機構,包括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特
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特殊
教育中心、特殊教育學校(班)、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其他相關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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