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編譯館高級中學各科教科用書審定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第八條所
    定設各科教科用書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定委員會)審定各科教科
    用書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審定委員會任務為依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及課程綱要或標準等
    相關規定審定教科用書。

三、審定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但專為審定
    選修科目設置之審定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
    前項之主任委員由部長就學科、課程或心理學者專家及現職教師遴聘
    擔任之;其餘委員經學術機關(構)、大學校院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推薦具前述資格者,由部長遴聘之。
    第一項審定委員會中現職高級中學專任教師不得少於二人。但專為審
    定選修科目所設置之審定委員會,不在此限。

四、審定委員會委員,聘期為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五、審定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開審定委員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
    委員無法主持會議時,應指定或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六、審定委員會委員應於會議日前先行審閱書稿,並依會議通知所載方式
    、期日提出審查意見及親自出席審定委員會議。
    審定委員會議,必要時得依學科性質分組開會。

七、審定委員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並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審定委員會於審查過程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就書稿特定內
    容提出書面意見或列席審定委員會議提供諮詢。

九、審定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審定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申請審定者之教科用書編輯、總訂正、顧問
    或其他相關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