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基本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
  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
  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
  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
  但宗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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