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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
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
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爰明定本標準之法源依據。

本標準所定獎助甄(選)試,包括公費留學考試、留學獎學金甄試、教育
部與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甄選、教育部歐盟獎學金甄試及教育部與國
外學研機構合作設置博士後研究獎助金甄選。
〔立法理由〕
一、明定各項甄(選)試名稱。
二、本標準所列之各項甄(選)試獎學金係依本部培育宏觀視野國際人才
    經費項下內容編列,表列為目前本科執行的獎學金試務。甄(選)試
    方式係由公費審議委員會開會討論後訂定,並規範於各項甄(選)試
    獎學金之報名簡章。三、現行報名費收費情況:
  (一)公費留學考試(筆試口試合併收費):現行收費新臺幣(下同)
        一千元本項考試雖分為筆試及口試,惟為增加報考意願,且配合
        試務成本分析金額,採合併收費,報名費仍收取一千元。
  (二)留學獎學金甄試:本項僅有書面審查,因報考學門種類較多,配
        合試務成本分析,報名費為一千元。
  (三)教育部與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甄選:本項僅有書面審查,因
        報考學門種類較多,配合試務成本分析,報名費為一千元。
  (四)教育部歐盟獎學金甄試:未收費。本項僅有口試,因教育部歐盟
        獎學金甄試與本條所列獎學金甄(選)試辦理流程一致,爰於本
        次訂定收費標準時一併統一規範,以符合收費一致性原則。
  (五)教育部與國外學研機構合作設置博士後研究獎助金甄選:本項僅
        有書面審查,因報考學門專業度高皆須聘相關委員,且之前只有
        一所,故報名者不多,配合試務成本分析,報名費為一千元。

各項獎助甄(選)試報名費之費額如附表。
〔立法理由〕
一、依規費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下列事項,
    應徵收行政規費,其第四款項目中包括考試、甄選及甄試,爰依其規
    定,明定報考公費留學考試獎學金、留學獎學金、教育部與世界百大
    合作設置獎學金、教育部歐盟獎學金及教育部與國外學研機構合作設
    置博士後研究獎助等甄(選)試繳費之費額。
二、繳納費額依試務實際支用之項目及成本估算,每項成本約為九百七十
    二元至九百九十九元不等,故統一定為一千元。
三、本標準所列之各甄(試)選試務,成績復查皆由本部自行辦理,無另
    行產生額外費用(例如 :委外請學校辦理),複查結果亦由考生自附
    郵資後寄發,且皆無製發證書,故報名費額皆不包括前述兩項費用。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
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立法理由〕
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下列情
形,定期檢討:一、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二、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
情形。三、其他影響因素。前項定期檢討,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爰
參照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費收費標準第五條、公務人員考試規費收
費標準第四條、本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第
四條、國外大學醫學及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收費標準第四條立法體例
,增訂本標準收費金額定期檢討之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標準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