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館長綜理館務,其權責如下:
  一、業務計畫與研究工作計畫之策定。
  二、法規研擬原則之採擇。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四、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五、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六、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與考核。
  七、本館各級職員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八、上級交辦事項。
  九、其他重要館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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