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核轉。
  二、研究發展考核工作之綜理。
  三、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
  四、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彙編。
  五、館務會議記錄之整理及會議指(裁)示事項之管制與追蹤考核。
  六、公共關係及傳播媒體之聯繫。
  七、館長、副館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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